医疗机构设置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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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对象
无
办理条件
一、除三级医院、三级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临床检验中心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、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,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,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。
二、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,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 1.符合申请条件; 2.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。
三、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 1.设置人(单位)不符合规定的条件; 2.境外投资者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;
3.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; 4.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; 5.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反映的情况不真实;
6.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群众提出异议,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调查,认为举报或提出的异议属实的; 7.集体审议认为不应审批的。
所需材料
无
办件类型
无
办理时限
承诺期限: 1
法定期限: 20
许可数量限制
无
中介机构信息
无
办事窗口
无
收费标准
不收费
主管部门
司前镇月武村
实施机构
无
办理依据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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